從PPP的角度看,如果要確保投資人的合理回報,需要考慮建設成本、運營成本與管廊收入的平衡。從地下綜合管廊的項目特點及現金流量分析,由于城市綜合管網建設前期需要大量資金的投入,而向用戶——水、電、煤氣等運營企業收取的租用費用不宜過高,使用者付費不足以覆蓋地下綜合管廊的建設成本,地下綜合管廊項目屬于使用者付費及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補貼的準經營性項目。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若采用PPP模式運作,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模式進行:
BOT模式(建設-運營-移交)。在BOT模式下,政府與社會投資人簽訂BOT協議,由社會投資人設立項目公司(“項目公司”)具體負責地下綜合管廊的設計、投資、建設、運營,并在運營期滿后將管廊無償移交給政府或政府指定機構。運營期內,政府授予項目公司特許經營權,項目公司在特許經營期內向管線單位收取租賃費用,并由政府每年度根據項目的實際運營情況進行核定并通過財政補貼、股本投入、優惠貸款和其他優惠政策的形式,給予項目公司可行性缺口補助。
TOT模式。對于政府現有的存量項目,可以采用TOT模式進行運作。在TOT模式下,政府將項目有償轉讓予項目公司,并授予項目公司一定期限的特許經營權,特許期內項目公司向管線單位收取租賃費、并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補助,特許期滿項目公司再將管廊移交予政府或政府指定機構。具體模式與BOT類似。
BOO模式(建設-擁有-運營)。在BOO模式下,政府與社會投資人簽訂BOO協議,由社會投資人設立項目公司具體負責地下綜合管廊的設計、投資、建設、運營,政府同時授予項目公司特許經營權,項目公司在特許經營期內向管線單位收取租賃費用,并由政府向其提供可行性缺口補助。特許期滿后地下綜合管廊的產權屬于項目公司所有,項目公司可以通過法定程序再次獲得特許經營權,或將管廊出租予其他競得特許經營權的經營者。
BLT模式(建設-租賃-移交)。在BLT模式下,政府與社會投資人簽訂BLT協議,由社會投資人設立項目公司具體負責地下綜合管廊的設計、投資、建設,建成后由項目公司租賃予政府或其指定實體,由政府負責經營和管理,政府向項目公司支付租賃費用。租賃期滿后,項目公司將管廊移交給政府或政府指定機構。在國務院最新規定出臺之前,BLT模式有其適用空間。但在最新的政策環境下,如果出租給政府,政府收取入廊費,則和現有的規定沖突。
(摘自:中國工程項目管理網)
